順平縣腰山鎮(zhèn)人民政府--《順平縣鄉(xiāng)鎮(zhèn)行政處罰事項賦權清單》(2024年12月版)
《順平縣鄉(xiāng)鎮(zhèn)行政處罰事項賦權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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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順平縣腰山鎮(zhèn)人民政府 填報日期: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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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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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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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賦權下放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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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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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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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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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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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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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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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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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3月28日修訂)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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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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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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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教育培訓或者未按規(guī)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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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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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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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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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yè)人員通報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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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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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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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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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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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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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年2月17日公布)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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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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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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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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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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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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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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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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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guī)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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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一百零一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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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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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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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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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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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3月28日修訂)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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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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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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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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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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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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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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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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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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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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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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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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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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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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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3月28日修訂)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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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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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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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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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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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3月28日修訂)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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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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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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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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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10月16日公布)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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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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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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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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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10月16日公布)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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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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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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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有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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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guī)定》(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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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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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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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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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yè)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管理單位或者個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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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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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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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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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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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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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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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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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規(guī)定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廣告或期滿后未及時撤除,或者不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招牌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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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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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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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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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等,未經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期滿后未及時撤除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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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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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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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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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城市的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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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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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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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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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向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備案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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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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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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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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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按照規(guī)定清理垃圾、糞便、積雪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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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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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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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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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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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未在室內進行,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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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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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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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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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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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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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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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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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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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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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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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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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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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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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鄉(xiāng)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2021年7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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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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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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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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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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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資規(gu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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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開發(fā)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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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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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修訂)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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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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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資規(gu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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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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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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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修訂)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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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3月30日修訂)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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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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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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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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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修訂)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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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3月30日修訂)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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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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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資規(gu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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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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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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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修訂)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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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3月30日修訂)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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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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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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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修訂)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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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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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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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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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修訂)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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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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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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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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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設施農業(yè)用地不再使用后未按規(guī)定恢復原用途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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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3月30日修訂)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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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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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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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資規(gu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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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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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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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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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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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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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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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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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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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y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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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盜伐、濫伐林木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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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訂)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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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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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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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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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個人擅自安裝和使用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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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2018年9月18日修訂)第十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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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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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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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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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訂)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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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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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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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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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保護條例》(2006年10月11日公布)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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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長城保護條例》(2021年3月31日公布)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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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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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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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新聞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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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從事電影攝制、發(fā)行、放映活動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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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yè)促進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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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tài)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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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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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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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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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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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修訂)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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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tài)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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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業(yè)經營主體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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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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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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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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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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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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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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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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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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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鑿井施工等單位承攬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為其建設取水配套設施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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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 2018年9月20日修訂)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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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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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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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業(yè)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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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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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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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3月30日修訂)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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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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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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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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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要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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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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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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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活動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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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8月26日修訂)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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