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順安罰決【2024】005號
當事人:郭**,男,身份證號:1306361981******1X,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白云鎮(zhèn)**村2隊1號,初中文化,務農。
本機關于 2024年6月6日早上7點45分,接到群眾舉報,郭**非法買賣安陽鎮(zhèn)南峪村西北的石頭,現(xiàn)對你非法買賣安陽鎮(zhèn)南峪村礦產資源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xiàn)已查明,你于2024年5月24日、5月30日、6月6日在安陽鎮(zhèn)南峪村非法買賣礦產資源,已銷售420噸,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有關事實有違法裝運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和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主動交代違法事實,并配合我鎮(zhèn)執(zhí)法。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罰基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柒仟伍佰元整(¥7500);并加處罰款柒佰伍拾元(¥750),共計捌仟貳佰伍拾元(¥8250)。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將罰款交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平支行,賬號13050110981608777777,賬戶:順平縣行政事業(yè)收費服務中心,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順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210032
順平縣安陽鎮(zhèn)人民政府
2024年 6月7日